2018-07-19 17:55:21加關注
6月12日,在經過了為期4個月的過渡期后,《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正式實施執(zhí)行,而參照該標準的北京市新能源補助標準也已“出爐”。7月19日,網通社從北京市財政局獲悉:北京市對新能源汽車(純電動汽車、燃料電池汽車)按照中央與地方1:0.5比例安排市級補助。該通知自2018年1月1日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導語6月12日,在經過了為期4個月的過渡期后,《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正式實施執(zhí)行,而參照該標準的北京市新能源補助標準也已“出爐”。
7月19日,網通社從北京市財政局獲悉:北京市對新能源汽車(純電動汽車、燃料電池汽車)按照中央與地方1:0.5比例安排市級補助。該通知自2018年1月1日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新能源乘用車補貼標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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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類型 | 純電動續(xù)駛里程R(工況法、公里) | 補貼金額(萬元) |
純電動乘用車 | 150≤R<200 | 1.5 |
200≤R<250 | 2.4 | |
250≤R<300 | 3.4 | |
300≤R<400 | 4.5 | |
R≥400 | 5 | |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 | R≥50 | 2.2 |
制表:網通社 Internet Info Agency |
北京市新能源補貼標準按照中央(該表格)與地方1:0.5比例補助
結合本次北京市財政局會同市科委、市經濟信息化委聯(lián)合印發(fā)的《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政策的通知》(京財經一〔2018〕1296號)和隨后發(fā)布的《北京市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政策解讀》來看,北京市對新能源汽車消費者的補助資金由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或銷售機構先行墊付,消費者在購車時,按扣減補助后的價格支付車價款,汽車生產企業(yè)或銷售機構按扣減補助后的價格銷售新能源汽車。
汽車生產企業(yè)或銷售機構按照《通知》規(guī)定的程序提出補助資金申請,北京市環(huán)境交易所負責受理和審核,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兌付至汽車生產企業(yè)或銷售機構,市財政按政策安排補助資金。汽車生產企業(yè)或銷售機構申請中央和本市財政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
補助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執(zhí)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與《北京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管理辦法》(京科發(fā)〔2018〕25號)的執(zhí)行期限保持一致。如今后國家政策有所調整,我市財政補助政策將參照國家政策另行制定。(圖/文 網通社 高浩)